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重庆陆海国际传播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具有慈善组织属性。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立足重庆作为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一带一路”联结点和国家中心城市、陆海新通道运营组织中心的优势,借力重庆推动国际化、绿色化、智能化、人文化大都市建设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秉持“城市的核心是人”理念,围绕“城市与人”主题,面向社会支持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促进城市国际传播和城际民间交往、文化交流,推动海洋文明与大陆文明交流互鉴、海洋经济与陆地经济联动发展,以此促进企业、媒体、公益组织等在达成各自社会使命过程中得到更好地域文化和国际传播支持,助力重庆在构建全球城市发展共同体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200万元。来源于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和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商业大厦29-3(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
(一) 支持开展城市与人发展研究、城市国际传播,包括文化传播、经济传播、人权传播、法治传播、公益传播,以及促进国际传播、国际交流、国际援助的公益慈善活动等;
(二) 支持开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研究与实践,支持促进绿色发展、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碳中和碳达峰、跨文化交流的研究与实践;
(三) 支持开展陆地经济与海洋经济、大陆文明与海洋文明的差异与协同研究;
(四) 支持相关领域智库机构、公益组织和青年从业人员提升能力、开展研究和实践活动,支持相关领域公益组织孵化和公益项目的策划实施;
(五) 依法募集和使用捐赠款物,设立专项基金;
(六) 依法依规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七) 资助和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良好公众形象的社会人士;
(四)能够从战略发展高度为基金会的成长起到引领作用;
(五)对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
(六)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工作的权利;
(三)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四)有讨论和协商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利;
(五)有义务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有义务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有义务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等。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方案;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决定年度用人计划;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罢免、增补理事;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的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由1至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基金会可设荣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名并任免。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公益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支出;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须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公益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公益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公益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公益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公益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公益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公益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公益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公益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公益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公益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基金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基金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本基金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照募捐方案和捐赠协议处理;
(二)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三)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慈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