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陆海国际传播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30
重庆陆海国际传播公益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

重庆陆海国际传播公益基金会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会披露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为定期披露,其他信息为临时披露。

第五条 定期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 30 日内,基金会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面媒体上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 临时披露信息内容是指:

(一)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披露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披露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披露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二)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披露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披露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披露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披露评估结果。

第七条 基金会披露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第八条 基金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披露的本基金会的一切信息负有法律责任。信息一经披露,基金会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披露,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基金会不利影响的信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面媒体外,基金会披露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披露信息的媒体。所有披露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披露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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