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陆海国际传播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按照既定宗旨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包括本基金会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项目和公开征集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我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项目的申请
(一)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各个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二)申请条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重庆陆海国际传播公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具有一定的公益慈善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由项目部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秘书处审批立项。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
(一)项目评审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
(三)对项目的公益慈善性、可行性、项目规模、资金来源或筹集渠道、可持续性、实施后社会效应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
(一)有公益慈善的特性:项目重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所要实现的目的必须是非营利的;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目标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动。如因外部或内部因素发生变化造成项目目标发生实质性变动时,应确立为新的项目;
(三)有可约束的资源成本:即项目运作所需的各种资源是有限的、可列举的。如存在未到位且无来源保障措施的资源时,该项目不予立项;
(四)有可控的实施时间:项目实施过程是相对短期的,在项目执行计划中应有明确的项目起止时间,并具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立项后,项目实施前项目部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九条 项目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要对项目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立卷整理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部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秘书处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